判决书

贡献者:游客30267611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5-07-05 08:42:26 收藏数:16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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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新提交意见称,一、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应依法驳回。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在本案案涉执行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前,
申诉人申请撤销执行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诉人申诉的依据不足,应驳回其申诉请求。
1.关于是否存在新证据的问题。首先,陈某英的银行流水在案件审判阶段就已经存在,不属于新证据。
其次,申诉人仅是对(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申请了再审,但该再审案件目前尚无结论,
不能作为本案申诉的依据。
最后,三申诉人在其申诉请求中要求撤销(2023)鲁0832执异22号执行裁定、
(2023)鲁08执复219号执行裁定,
并就(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向梁山法院申请了再审,
但在本案中却又以三份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内容作为申诉的理由,自相矛盾。
2.关于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
首先,申诉人主张(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所判决的赔偿款不属于陈某彩的遗产,
且赔偿款中部分属于死亡赔偿金而非伤残赔偿金,法院依据该判决所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
但申诉人申请撤销多个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也系该判决,
申诉人不申请撤销该判决而仅申请撤销依据该判决所作出的裁定,缺乏法律基础。
其次,(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的判决能否被撤销并不影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
也并不因执行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被撤销。
再次,(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系于2021年10月8日由陈某彩作为原告立案审理,
后因陈某彩于2022年5月31日死亡才变更了三申诉人作为原告,但此种变更仅是程序上的变更,
三申诉人仅是代陈某彩继续处理其生前的赔偿事宜,
故(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判决中的赔偿款仍是陈某彩的赔偿款,在陈某彩死亡后,
属于陈某彩的遗产。
最后,三申诉人在(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判决生效后,
已经申请了执行,且案件款也已经执行到位,充分说明三申诉人认可该案的判决。
现阶段因陈某彩生前的债务被执行,导致(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执行款被用于偿还其他债权
人,
三申诉人才又对(2021)鲁0832民初4992号案件判决申请了再审,明显系恶意、滥用其诉讼权利,
也与诚实信用的司法理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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