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注册资本: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总额。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者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
合并等非股权投资的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优先认购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增加资本时,有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
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
应当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
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
以债权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
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它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财务制度的具体反映。
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并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是指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讲部分或者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行为。
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
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清算人:被称为清算组或清算机关,是指在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员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被破产企业的财产
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破产界限:设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已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
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
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
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禁言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及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着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票作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也称B股,是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股份,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注册资本: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总额。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者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
合并等非股权投资的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优先认购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增加资本时,有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
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
应当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
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
以债权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
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它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财务制度的具体反映。
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并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是指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讲部分或者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行为。
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
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清算人:被称为清算组或清算机关,是指在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员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被破产企业的财产
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破产界限:设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已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
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
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
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禁言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及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着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的终止:是指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票作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也称B股,是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股份,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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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5-08-26 17:30:51 收藏数:49 评分: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