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然人)

贡献者:人民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1-11 16:51:01 收藏数:37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亲;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在所在
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的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