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概述

贡献者:游客30195123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5-07-05 16:37:33 收藏数:52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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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概述
(一)性质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进行监察,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
法律的尊严。
(二)机构设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副主任、
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3.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4.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5.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 大选举,副主任、
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职权和职责
(一)职权
1.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职责
1. 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 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
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监察范围和管辖
(一)监察范围
1.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管辖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所涉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三)衔接
1.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四、留置
1.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
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3.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
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5.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级监察机关决定。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
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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