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打字

贡献者:玲子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1-08 14:23:31 收藏数:153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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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23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110号。2000年9月8日
因涉嫌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我院批准
逮捕,同年9月16日被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
起诉,本院于2000年12月9日收到。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李**的
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玉书路经本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地上
放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
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被人发现,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桂珍
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
致使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现金300元人民币,并将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
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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