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法检书记员打字)

贡献者:游客1257821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1-05 13:07:10 收藏数:134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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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
“阅卷笔录是培养大律师的摇篮”,这在刑事辩护领域是颠扑不破的道理。然而它不是为了摘录而摘录、
不是为了誊写而誊写
,阅卷笔录应记载思考的过程、发现的问题、律师的意见。当完成阅卷笔录时,
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提纲、辩护词都应“新鲜出炉”。
然而,想要达到这种效果,非一日之寒。笔者在完成十几个案件的阅卷笔录后,
对于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相比初次做阅卷笔录时,有了更深的认识。
现总结对此问题的看法,以期使阅卷笔录更好地服务于办案。
做任何事情前,脑海里始终铭记目的将事半功倍。初次做阅卷笔录时,
笔者仅仅带着朴素、完成任务的心态进行摘录。比如摘录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时,
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何根据其现有行为推测主观故意、
其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这些似乎都与笔者工作无关,只是简单归纳着其供述及辩解,
唯一的自我要求是一字不漏。同时,一般案卷材料中侦查机关为了固定证据,
对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一般有多次几乎重复的笔录。对于这些笔录,
笔者几乎也一字不差的予以摘录。实际上,这样做是本末倒置,抓小放大,丢西瓜捡芝麻。
毕竟,人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过分关注誊写,思考过程必然缺少甚至没有。
以上是典型的因缺乏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意识而导致的机械性摘录。
再举一个机械性摘录的例子,对于阅卷笔录的证据顺序完全按照卷宗中的顺序排列,而不是根据证据体系排列,
也不会对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加以区分,有时甚至人为主观删除不能指控犯罪的证据,也就是过分关注控方证据,
忽略辩方证据。而高效的阅卷不仅要关注对被告人不利的控方证据,更重要的是关注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方证据。
对于笔者的阅卷误区,主任不止一次提醒我,如果你不能正确区分,那就全面摘录,
卷宗中的每一份证据都是有用的,存在即合理。
以上问题是笔者在最初阅卷时所犯的错误,在书写时心中充满了颤栗,“自己怎么会犯如此低端的错误”,
但是书写出来是为了改正,如何改正呢?
改正以上问题的关键,是牢记阅卷笔录的目的,它是什么呢?抽象的说,应以服务办案为目标,
具体来说是指五位一体。五位一体是指当完成阅卷笔录时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提纲、
辩护意见同时完成。或者,初稿完成。因为,笔者始终认为制作阅卷笔录虽然要一气呵成,但它不是一蹴而就的
,最终辩护思路的确立应是不断思考、核对、印证的结果,是至少阅3次卷的结果。
同时,制作阅卷笔录应是不断思考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能否根据现有行为推测主观故意、是概括故意还是准确故意、是否造成危害结果等定罪因素的过程,
是不断思考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积极促成赔偿、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的过程……
而如何得出以上阅卷笔录的目的呢?可以用反推法,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确定正确的辩护思路才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正确的辩护思路来源于高效的阅卷,
高效阅卷的另外表现形式是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提纲、辩护意见五个文件。
故,从这个角度讲,有了目的意识后,制作阅卷笔录时会从宏观上进行把控,
比如发破案经过、根据证据审查认定后的事实、证据焦点这些框架问题会始终存在阅卷人的脑海中。
而阅卷过程,亦是不断地寻找以上问题的答案,寻找答案制作五位一体文件的过程。
以上是笔者对阅卷笔录目的的思考,愿在以后的阅卷过程中始终不忘初衷,完成五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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