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决书

贡献者:游客12141510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1-01 08:27:10 收藏数:154 评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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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2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该县五峰镇石湾村,农民,
系被害人郑梅贤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女,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住址及职业同上,系被害人郑梅贤之女。
法定代理人朱世满,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昌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8年5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住该县五峰镇石湾村,农民。
系被害人郑梅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
1946年5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住该县台子乡恰卡村,农民。系被害人郑梅贤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女,汉族, 1967年5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住该县台子乡恰卡村,农民。系被害人郑梅贤之母。
被告人张有红,别名尕某,男,汉族,小学文化,
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住该县五峰镇北沟村,农民。
2007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拜玉珍,海东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以东检(2007)公诉字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红犯故意杀人罪,
于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李雪梅、代理检察员马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世满,
被告人张有红及指定辩护人拜玉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2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该县五峰镇石湾村,农民,
系被害人郑梅贤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女,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住址及职业同上,系被害人郑梅贤之女。
法定代理人朱世满,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昌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8年5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住该县五峰镇石湾村,农民。
系被害人郑梅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
1946年5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住该县台子乡恰卡村,农民。系被害人郑梅贤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女,汉族, 1967年5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住该县台子乡恰卡村,农民。系被害人郑梅贤之母。
被告人张有红,别名尕某,男,汉族,小学文化,
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住该县五峰镇北沟村,农民。
2007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拜玉珍,海东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以东检(2007)公诉字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红犯故意杀人罪,
于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李雪梅、代理检察员马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世满,
被告人张有红及指定辩护人拜玉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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