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一、二

贡献者:游客1913433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4-10-23 22:40:02 收藏数:41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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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起源
1.法的概念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
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广义层面理解法,
即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整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三次
社会大分工,并最终导致了阶级的分化,私有制、国家和法的产生。法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引起
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的结果。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国家性、阶段性和物质制约性,其具有含义如下表所示:
本质 具体含义
国家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行为规范
阶段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
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最终体现
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包括规范性作用和社会作用,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法的作用 具体内容
规范作用 定义 规范作用,是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种类 指引作用 指引的对象为本人的行为
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即必须为何可以为
评价作用 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 教育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 预测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强制作用 强制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社会作用 定义 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种类 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1.法律规制
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法律规则的类型如下表所示:
分类依据 类型
内容规定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2.法律原则
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法律原则的类型如下表所示:
分类依据 类型
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的不同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五)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各种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正式渊源采用的是一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法的形式。它们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畴,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
国家惯例。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罐子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归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被称为权利人;
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被称为义务人。
在我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国家、具体说明 如下表所示:
法律主体 具体说明
公民
(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法人
(机构和组织) 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等)
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行为模式、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三)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法律关系的
客体的种类和特点如下表所示:
种类 特点
物 1.应得到法律之认可。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4.需具有独立性
人身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
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精神产品
(智力成果) 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行为结果 1.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体的物体,产生的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
(房屋、道路、桥梁等);2.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
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中。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
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
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而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还必须
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好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范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
为转移的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2)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 法的运行
一、立法
1.立法、立法权和国家立法权
(1)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权,性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言的国家权力,是指有权立法的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
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权力。
(3)国家立法权,是指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它集中体现了
全体人民的共同和整体利益,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有一个。
2.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等程序。
二、司法
1.司法的概念
司法,又称法的使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既是我国民主建设的要求,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
基本权利,也是法的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四方面的含义:1.法对全体公民,不论民、种族、性别、
职业、社会地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在适用上一律平等;2.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
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的追究和制裁
4.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又一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为: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
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正确的适用法。在司法过程中,
还应处理好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与上级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公、检、法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关系。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审理一切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
主观分析和判断为依据,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种客观存在的具有法的意义的事实
必须真实可靠。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完整统一不可分割的适用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正确适用法的基础和前提
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的有力保障。
三、守法
1.守法的概念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
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2.违法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是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
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大量的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产生的。
四、法律解释
根据不同分划分标准,法律解释的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划分标准 具体分类
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 是指由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 又称“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学术性质和常识性
的解释。此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的尺度不同 限制解释 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狭窄的解释
扩充解释 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意时,对法律条文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 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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