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

贡献者:游客9050733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4-10 21:42:42 收藏数:1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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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425民初424号
原告:淦克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马口镇前进村前房组11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3081049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瑜,永修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江苏,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住江西省永修县马口镇东波村刘家窑1组刘家窑35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312224918。
被告:江西伟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延伸段以东28栋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96207259Q。
法定代表人:刘江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淦克成与被告刘江苏、江西伟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淦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72920元(其中利息为178920元);
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公司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
于2014年、2015年、2016年陆续向原告借取现金共计1220000元。
后被告归还226000元,
尚欠原告994000元,故被告于2016年8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
并约定于2016年10月28日归还,被告刘江苏在借据上签名,
并加盖被告江西伟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江苏、江西伟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淦克成
借款本金900000元;
二、若被告刘江苏、江西伟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期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
则不计利息;若两被告逾期未还清欠款,
余款则从2016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江西伟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两个月内出售,则两被告应在出售成功之日提前还款;
四、案件受理费15356.28元,由被告刘江苏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平
审 判 员 熊 萍
审 判 员 杨小品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秀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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