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范文

贡献者:游客9679022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8-02 15:23:02 收藏数:32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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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狄某,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黄某,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狄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俐适用
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狄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
1995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某。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差,草率结合,
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多年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2009年5月,原告狄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后鉴于被告黄均九愿意搞好夫妻关系,
撤回起诉,但双方至今仍未和好。现原告狄某再次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狄某与被告黄某的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黄某某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黄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某承担。
被告黄某到庭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狄某执意离婚,
则需将家庭共同财产及因国家拆迁安置所分得的钱(共计152 850元)分割清楚,
被告才会同意离婚;
此外原告每月支付黄志强抚养费300元太少,根据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应当为400元/月。
原告狄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主张,举证如下: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25日结婚的事实;
3、2009年5月2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笔录,
证明原告狄某曾诉请与被告黄某离婚,
后撤诉;
4、婚生子黄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子黄某某出生于1995年10月16日;
被告黄某对原告狄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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