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贡献者:游客14668336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1-12-06 15:19:36 收藏数:22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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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纺织职业危害的事
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
作业。
生产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欠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
偿的权利,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
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
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
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
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试过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
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
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
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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