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来源信用卡处理
吴六取得信用卡的行为性质可能为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则对其使用性质,有以下观点
(1)若吴六取得银行卡的性质为抢劫罪,则吴六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抢劫罪的延伸,定抢劫罪一罪,实际使用、
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2)若吴六取得银行卡的性质为盗窃罪,则吴六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盗窃罪的延伸,定抢劫罪一罪,实际使用、
消费的数额为盗窃数额。
(3)若吴六取得银行卡的性质为抢夺罪,则根据不同学说,具有以下判断,
1)则吴六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抢夺罪的延伸,定抢劫罪一罪,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夺数额。
2)若认为吴六使用银行卡的行为不是抢夺罪的延伸,
“人可以被骗,而机器不能被骗”在机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成立盗窃罪,而对人使用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吴
六办理了挂失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取出现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若吴六取得银行卡的性质为抢劫罪,则吴六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抢劫罪的延伸,定抢劫罪一罪,实际使用、
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2)若吴六取得银行卡的性质为盗窃罪,则吴六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盗窃罪的延伸,定抢劫罪一罪,实际使用、
消费的数额为盗窃数额。
(3)若吴六取得银行卡的性质为抢夺罪,则根据不同学说,具有以下判断,
1)则吴六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抢夺罪的延伸,定抢劫罪一罪,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夺数额。
2)若认为吴六使用银行卡的行为不是抢夺罪的延伸,
“人可以被骗,而机器不能被骗”在机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成立盗窃罪,而对人使用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吴
六办理了挂失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取出现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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