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

贡献者:游客20575642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6-07 16:50:09 收藏数:74 评分:0.5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
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
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
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
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
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
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
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
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
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
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
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
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
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
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
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
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
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
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
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
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
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
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
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
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两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
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
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