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贡献者:游客34461163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4-20 15:20:40 收藏数:1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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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于1994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10日定亲,
1997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6日按农村风俗习惯过门同居生活
1998年10月14日生一女孩霏霏。我们结婚后,因缺乏婚姻基础,婚后两人感情不和,
被告经常因一些小事就和我吵架,有时还动手打我,尤其是我生了孩子后,
他嫌是个女孩,就更是对我非打即骂,我实在和他过不到一家去了,
就带着女儿回了娘家,没有感情,不如分手,我俩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刚才的陈述进行答辩。
原告为了离婚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被告据实答辩如下,请法院明查,现提出答辩如下:
我不同意和她离婚,因为我们两个感情一直很好,我们俩其实是自由恋爱的,
我们俩人的村子离的很近,我们很早就认识,只是叫人从中撮合了一下。
我们是1995年5月10日定的亲,1997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6日过门同居生活,
1998年10月14日生一女孩,叫霏霏。我们俩谈恋爱三、四年之后才结的婚,
可以说我们俩很有感情基础,特别是定亲后我们俩就经常来往,还经常通信,
这都说明我们感情很好。在此情况下原告讲缺乏了解,这不是彻头彻尾的假话吗?
结婚后,我们俩恩恩爱爱,没有打过仗,生了孩子后,我也对孩子特别好,
更没有动手打她,在一起生活难免发生矛盾,我们是因为一些小事吵过嘴,
但我没有动手打她,是她赌气回了娘家,她回娘家后,我多次去叫,
她见了我就骂,我还给她和孩子买了很多东西她也不见我,
原告是受人挑唆,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对她很有感情,
我不同意离婚。出于家庭完整,孩子健康成长考虑,被告在原告有过错的情况下,
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要判我们俩离婚,让我们二人重归于好。
答辩人:N
审判员:经过刚才双方的陈述和答辩,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征求一下双方的意见?
M:没有意见。
N:没有意见。
审判员:原告,你起诉与被告离婚的理由,除了起诉状上所写的以外,还有什么主要的理由?
我们俩刚结婚时家里什么也没有,只有三间草屋,屋里就一张床,一个桌子,
六个盘子,六个碗,一把筷子,连粮食也没有,是我从我姐家要了点粮食,
又对伙些木头和瓦搭了个简易棚子做饭,当时的生活别提多苦,那时我们俩恩恩爱爱,
我也向往着过上一个幸福的生活,可是他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经常喝酒,
还经常地打我,有一回我要上我姐家去,他不让我去,我没理他,他反而骂我,
我拿着农具到田里去干活,他赶到田里去打我,因我在田里忙,怕地邻笑话,就往家里跑,
他赶到家里,拿起茶几上的口杯就往我头上打,我说你想干什么,他说我想打死你,你坏我的名声。
审判员:被告,原告刚才讲的是否属实?
原告说的完全不属实,1994年春天,我们俩谈的恋爱,但是她的父母反对我们俩,
我们就不让她父母知道,偷偷的于1997年10月去城里的民政上领了结婚证,
回来后我们俩去了她家,和她父母说了这事,她父亲气的当场把我们的结婚证撕地粉碎,
我就和她跑了,从此两年多不去她父母家上门。她刚才说的打仗的事纯属造谣。
审判员:原告继续陈述。
和他打仗了,我说为这点事打仗叫人家笑话,别人会看不起咱,
再说那半耩子麦子也不算什么,当时我说他他也没说什么,到了晚上,吃着饭,
他说我向着别人,这就开始骂我,我没理他,我就去睡觉,他说你不是说你买的茶几很结实吗,
我看它有多结实,拿起板凳就往茶几上砸,把一个好好的茶几给打烂了,
接着抓起我来就打,打的我鼻青脸肿。这是又一次,那个茶几是很贵的,价格是420元。
放屁,纯粹是放屁,胡造谣。我问你,壁虎,壁虎是怎么回事?你说说。
审判员:被告,不准讲粗话,原告刚才讲的是否属实?
不属实,纯粹胡诌,没影的事,我承认茶几是我砸的,我那是气坏了,
但我没动手打她。我们吵架是因为结婚以来不管什么事她都是首先想到的是她娘家,
不管家里有什么好东西,她都往她娘家拿,以前还瞒着我,后来干脆也不瞒了,
往她娘家拾掇就是,那天她又往她娘家拿东西,我看不下去,说了她几句,她就破口大骂我,我们才吵了起来。
审判员:原告你说他打你有证据吗?
没有,伤早好了,他打我是晚上在家里,没人见。
审判员:原告继续陈述。
刚才他说我们是自由恋爱的那是假话,我们是经人介绍的,介绍人是我的一个表嫂,
婚前我们都在外打工,见面的机会很少,是他欺骗了我的感情,我对他不是很了解。
审判员:被告质证。
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我们是自由恋爱的,我向法庭提交我们俩谈恋爱时她写给我的几封情书,
那时她在济南干建筑,我在淄博打工,我们每个星期都相互写信,关系特别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家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告一: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决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
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
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
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性质意见:
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
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
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
,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有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
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
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
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
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
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
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
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有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
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
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
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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