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
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
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
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
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
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处理规则]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
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条款的继续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
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
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
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答意为 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
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
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 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
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
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
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
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
方造成的除外。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
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
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
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
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
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处理规则]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
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条款的继续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
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
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
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答意为 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
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
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 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
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
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
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
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
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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