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法院案件0

贡献者:游客14398685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1-01-04 15:05:57 收藏数:8 评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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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被告李丽娟与第三人李小曼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李丽娟、李小曼各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50%。
2017年12月,心语晨公司向恒达担保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了300万元,李丽娟作为保证人为该债务提供了连
带责任保证,贷款期满之日为2018年12月6日。此后,原告兴农担保公司吸收合并恒达担保公司,并承接恒
达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等。2019年7月3日,李丽娟作为出卖人与第三人李光华作为买受人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丽娟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的50%产权份额转让给李光华,转让价款为64万元,后
李光华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7月3日及次日和同月13日分三次向李丽娟转款共计64万元。2019
年7月17日,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光华、李小曼名下。为办理过户登记,李丽娟与李光华在房管部门另签
订一份了《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30万元,并以该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
2019年7月5日,债务到期后心语晨公司并未清偿债务,兴农担保公司将心语晨公司、李丽娟等诉至重庆市梁
平区人民法院。后该院2019年8月2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李丽娟对心语晨公司的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相关债务人均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兴农担保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5日,兴农担保公司起诉李丽娟、李光华、李小曼,要求撤销李丽娟、李光华签订的《重庆市房
屋买卖合同》。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转让的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接近150万元,李丽娟认为该房屋市场价值在
12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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