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

贡献者:打字可太难了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12-01 23:12:29 收藏数:1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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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
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
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社区矫正与假释考验合格的处理】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
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
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第八十八条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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