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处理《刑诉法解释》第389条

贡献者:以律为师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11-02 11:39:08 收藏数:24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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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
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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