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贡献者:游客14000225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9-22 17:18:59 收藏数:1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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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和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曾多次对方才女经营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
镇龙门路53弄11号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同年2月11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再次对方才女的出租房进行
消防检查同年2月13日城区派出所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日淳安消防
大队也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中认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淳安县公安局认定的基本相同并责令方才
女于2015年3月11日前改正3月13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民警对涉案出租房进行复查发现方才女对
四五六七层缺少一部疏散楼梯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违法行为未予改正同年3月16日城
区派出所决定立案调查次日城区派出所
民警向方才女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日淳安县公安局作出淳公行罚决字2015第1-0001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方才女的行为构成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并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方才女不服诉至法
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程序中适用的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
安全要求关于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批复和关于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中若干
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才
女的出租房屋虽被确定为征迁范围但其在征迁程序中仍用于出租且出租房内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
逃生绳等消防设施淳安县公安局根据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消防安全法
律适用意见的规定认定方才女的行为构成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违法事实清楚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均属于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淳安县公安局在行政程序中应参照适用据此一
审判决驳回方才女的诉讼请求方才女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对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执法问题
批复和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的审查淳安县公安局认定案涉居住出租房屋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
供社会公
众活动的场所定性准确方才女提供的证据以及询问笔录均显示其负责案涉出租房屋日常管理系案涉出租房屋的经营
管理人员依法应对案涉出租经营的房屋消防安全承担责任方才女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
予驳回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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