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甲、乙公司)

贡献者:游客745992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5-07 00:01:41 收藏数:10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
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某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
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
乙公司向甲公购买开平板12张合计40831.50元。2011年12月18日,丙公司向
乙公司购买开平板12张。丙公司在对所购钢材整圈扩张时出现整体断开现象,
并于2011年12月26日书面通知了乙公司。2012年4月29日,丙公司出具情况说
明一份,载明因所购钢材出现整体断开现象,导致机器损坏,延误了交货期,向
客户支付了赔偿金,加上人员工资及焊材等费用,共计损失6万元。2012年6月15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乙公司提出其购买的钢材在整圈扩张时
出现的断裂问题,已向钢厂汇报,钢厂同意按每吨800元赔付,希望乙公司尽快支
付货款,将赔付款在货款中扣除。2012年7月6日,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说
明对丙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的开平板在扩圆时出现断裂所造成的损失合计72700元的明
细做了明确。同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乙公司交来的赔偿款现
金陆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钢材款40831.50元至今尚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双
方当事人陈述及物资销售单、情况说明、收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甲
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甲公司已按约向乙公司供应了
钢材,乙公司亦应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公司称其向甲公司购买的钢材在整圈扩
张时出现整体断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请求解除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
合同关系,退还货物。因乙公司与甲公司并未对交易钢材样品进行封存,导致无法对钢
材进行质量鉴定,且乙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乙公司的该项反诉
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6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损
失明细及付款凭证,均不具备合法形式,且丙公司出具的说明中载明的损失数额前后存
有矛盾,故对该项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乙公司应继续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对于货款
数额,因甲公司已书面同意在货款中扣除钢厂赔付的8049.60元,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
付货款数额应为32781.9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
货款32781.90元;二、驳回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21元,由甲公司负担162元、乙公司负担659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