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沈某离婚

贡献者:游客131652000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10 09:56:22 收藏数:28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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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1日凌晨,王某因车祸死亡,儿女因遗产继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2003年10月15日
,儿女诉至连云港市
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分割王某的遗产。原告称其遗留有家庭财产约300万元,均由胡某掌管。去除一半作为胡某
财产,
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的总额约150万元,应由五位继承人均分,故两原告应分得份额为60万元左右。被告胡某辩
称其所保
管的王某的遗产没有150万元。王某死亡前,因买房、买车尚欠债务以及欠大量经营债务,其中的一部分已由胡
某用夫
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王某死亡后,商场已不能经营,原告所列的公司财产(主要是化妆品)已基本报废。王某死
亡的
丧葬费用、修车费用等不少于20万元。以上三项费用均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其次,胡某带着两个小孩
,生活
无来源,只能靠原夫妻共同财产生活。原告生活富足,不应与孙子女争夺遗产。本案中被告胡某主张有三笔债务均
是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计入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剩余财产的一半,才
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然后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这三笔债务是:一是欠业务单位的贷款;二是对合作单位
的债务;三是为做化妆品生意,胡某向其表哥借款20万元。对此,两原告王某、刘某表示异议,认为这些债务均
为子虚乌有。原告蔡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
员赵某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
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
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外出赌博,长期不归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
生男孩蔡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沈某辩称:我没有经常外出赌博。原告
属无端怀疑。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蔡某与沈某相
识恋爱。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并于同年11月2日生一男孩蔡某某。后在共同生活
中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并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4月,蔡某、沈某分居。同年8月,蔡某诉至本院。经本
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
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并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均有一
定责任。如今后双方能够增进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能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
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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