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犯罪

贡献者:新手修炼7天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8-17 20:41:27 收藏数:1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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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利益受损,
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结论,
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伤残等级及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重新鉴定而变动外,其它结论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反驳的证
据且亦未请求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上的其它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对本案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负担应作如下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当事人按责分担。被告张
某应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依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认定:1、原告
主张的医药费102143.1元,庭审中经双方核算确认为102143.1元,因有相关的门诊病历及医药费
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证明,本院予以认定。2、营养费2400元,结合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
意见,原告的营养期限为120天,其计算标准每天10元,原告此项请求本院确认为1200元。3、护理费1
4320元,到庭的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支持出院后所需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本院分析认
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
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孙某因伤住院,医院出具证明,其在该院住
院治疗29天需二人护理,故确定该期间护理人员应为2人、其余时间因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故护
理人员应确定为一人。对于原告主张80元每天护理标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应参照本市
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孙某因伤住院56天,参照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护理期
限可以确认为150天,标准可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按60元每天计算,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10740元。被告认
为,原告出院后不需要护理的质证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4、误工费19600
元,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应提供银行打卡记录、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来证明工资收入情况。本院认为,误工费系受
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
定,认定误工费应以被侵权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考量,即只要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且因侵权行为导致丧失劳动机
会并使得收入客观减少的情形,就应当赔偿误工费。孙某于2012年9月20日受伤,受伤后住院56天,结合
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本院
确认其误工时间为210日。孙某主张其月平均收入为2800元,未超出本院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故予
以采信。据此,原告此项费用可以确认为19600元。5、鉴定费2360元,系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予
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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