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8

贡献者:时光的河入海流终于我们分开走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7-27 11:40:25 收藏数:7 评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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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
原告林某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刘某向法庭提交代吉星、代某与王某、李某、河北恒某通信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地产买卖事宜签订的协议一份,该协议系王某、刘某、李
某在购买上诉人房产后将该涉案房地产转让给代吉星、代某,且通过一审庭审调查涉
案房地产自上诉人将房地产转让给兰某、王某后一直由代吉星、代某租用至今,该协
议于一审庭审中证人代某证言相互印证;另外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自认涉案房地产
自转让给兰某、王某后即使在2014年得知代吉星、代某一直在使用涉案房地产上诉人
也未主张任何权利,也未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收益。上诉人林某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
据真实性不认可,其并不认识代吉星。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
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
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进行了审核,
针对上诉争议的事实,一审已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了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的判断符
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林某就自己的上诉请求没有提供出足够的证据
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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