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

贡献者:李先生ing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3-29 22:13:28 收藏数:2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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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郝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7月6日,被告邀约朋友盗窃原告的两个
轮胎,作价1800元卖与他人后将销脏所得平分,
经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价值
为3640元。2013年7月2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郝某犯盗窃罪,对
其非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2014年1月2
3日,经如东县公安局岔河派出所调解,被告郝某同意赔偿原告轮胎款40
00元并同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4
月30日前给付。期满后经原告催收,被
告不予理睬,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4000元并按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郝某辩
称,被告郝某盗窃原告的轮胎并被判刑属实
。2013年腊月23日,原告称若不赔钱,
就将患癌症的父亲背到被告家去吃住
,后来通知到派出所调解处理时,
工作人员说不打
欠条就拘留人,故原告持有的欠条是
被告受胁迫出具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被告不予认可。被告实际上获得销赃所得9
00元,故被告只同意向原告返还非法
所得9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
,被告郝某邀约刘某将原告李某车辆的两个轮
胎盗窃,作价1800元出卖后两人均分赃
款。2013年4月12日,经如东县价格认证
中心鉴定,被盗轮胎、钢圈价值3640元。2
013年7月2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
判决书,判处被告郝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对其非法所得的财物责令
退赔。2014年1月23日,经如东县公安局岔
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郝某同意赔偿原告轮胎
款4000元,并同时向原告出
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同时
刘某向被告郝某出具金额为2000元的欠条一张。因期满后被告未给付赔
偿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
付赔偿款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示
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予以
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盗窃车辆轮胎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理应
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
就赔偿费用的数额及付款
方式、履行期限已达成协议,且该赔偿数额合符
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
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4000元,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签订欠条存在胁迫行为,未举示相应证
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某
负担。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
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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