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霞

贡献者:游客2364623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8-17 19:36:00 收藏数: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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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伤后各项经济损失
331018.08元;2、判令被告谷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份,
被告将自己住房的双飞粉粉刷工程以每平方米7元的价格交给原告进行粉刷。2015年8月25日上午,
当原告粉刷至被告家中4楼楼梯间顶棚时,因由被告所提供并搭建的木架断裂,导致原告
从木架上摔到楼梯间而受伤。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即将原告送至常宁市中医院进行救治
并支付了在该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经检查,原告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在常宁市中医院
进行包扎后,被告便要求原告带药回到家中进行康复,但经过几个月的康复治疗后,
原告的伤势并未恢复。2016年1月,在经过与被告的协商后,原告到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7800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费用。原告的伤势
在经衡阳市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之后,原、被告双方由于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的支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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