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判决书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16 09:34:04 收藏数:725 评分:0.8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光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五里村武千路北侧。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东光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乔根、张帅、张贞贞、东光县金鑫运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鑫运输公司)、王利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
1128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东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德,上诉人平安财险衡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杨飞,被上诉人车乔根及其与被上诉人张帅、张贞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鑫运输
公司、被上诉人王利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东光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少承担350000元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车乔根、
张帅、张贞贞、金鑫运输公司、王利新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死者为城镇户口不具备事实依据。一审车
乔根等三原告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显示死者生前居住地为农村,生活来源也为农村,一审仅凭城乡结合证明即认定
其为城镇居民无事实依据。且车乔根等三原告未提交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及死亡证明,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河
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由人寿财险东光公司承担。因在本次事故中人寿财险东光公司承
保的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牟如升已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人寿财险东光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
。三、尸检费属于丧葬费项下,车乔根等三原告重复主张,不应支持。四、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人寿财
险东光公司承担。
平安财险衡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少承担26437.85元,上诉费由车乔根
、张帅、张贞贞、金鑫运输公司、人寿财险东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事故责任明确划
分为牟如升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利新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对超出交
强险的部分承担20%的责任,于法无据。王利新应当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15%的责任。
车乔根、张帅、张贞贞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鑫运输公司、王利新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车乔根、张帅、张贞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金鑫运输公司、王利新、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平安财险衡水
公司赔偿车乔根等三原告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97553.68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31日13时50分许,牟如升驾驶冀J×××××冀A×××××汽车列车
,沿富德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阜城县××××交叉口处,躲避沿顺达路由东向西行驶驶上富德路右转弯的由王利新驾
驶的冀T×××××号小型客车时,车辆失控侧滑驶入逆行,与相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
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3112812019000064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牟如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利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冀
J×××××车在人寿财险东光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有不计免赔、冀T×××××号车辆在平
安财险衡水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张某于196
0年6月1日出生,住衡水市××县阜城镇对寨村196号,其父母已于多年前去世,其妻子车乔根,长女张贞贞
,长子张帅,无其他近亲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
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
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牟如升、王利新驾驶机动车与张
某发生交通事故,且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应当依法对车乔根等三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阜
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31128120190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车乔根等三
原告的合法损失,本院酌定牟如升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利新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己承担20%的
责任。因牟如升、王利新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和平安财险衡水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和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张某已
死亡,车乔根等三原告系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车乔根等三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2018年统计用区域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死者张某居住的阜城镇
对寨村为镇乡结合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659940元(32997元×20年);2、精
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丧葬费35817元;4、抢救费223.8元;5、摩托车损失。依据案涉摩
托车购买价格及使用年限,本院酌定摩托车损失为2000元;6、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3000元。以
上合计750980.8元。对于以上损失,由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11.9元
,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摩托车损失1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
5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1500元,丧葬费17908.5元,死亡赔偿金65591.5元
,合计111111.9元,由平安财险衡水公司按相同项目和数额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111111.
9元。剩余528757元,由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317254.2元(528
757×60%),由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105751.4元(528757×
20%)。张某的尸检费1500元,系查明其死亡原因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由人
寿财险东光公司负担900元(1500元×60%),由平安财险衡水公司负担300元(1500元×20%
),其余300元由车乔根等三原告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人寿财险东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乔根、张贞贞、张帅抢救费111.9元,摩托车损失1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1500元,丧葬费17908.5元,死亡赔偿金3
82845.7元,尸检费900元,合计429266.1元;二、平安财险衡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赔偿车乔根、张贞贞、张帅抢救费111.9元,摩托车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误工
费及交通费1500元,丧葬费17908.5元,死亡赔偿金171342.9元,尸检费300元,合计21
7163.3元;三、驳回车乔根、张贞贞、张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788元,减半收取计1894元,由金鑫运输公司负担1755元,由车乔根、张贞贞、张帅负担13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一审认定的因张某死亡发生丧葬费35817
元、抢救费223.8元、摩托车损失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3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
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9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冀1128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牟如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
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牟如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利新负事故的次要责
任,平安财险衡水公司虽一审时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故一审对上述《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赔偿责任承担比例并无不当。平安财险衡水公司上诉请求对责任比例进行重新
划分,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
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
均纯收入的标准,而不应机械地仅根据户籍性质适用赔偿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张某生前虽为农村户口,但国家统
计局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有相应的区
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张某生前所在村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22,根据上述规则,张某生前所在村被划分为城镇,一
审据此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应否赔偿尸
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尸检费系为查明和确
定张某死亡原因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一审判令人寿财险东光公司赔偿尸检费900元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一定程度上讲,侵权人
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和补偿,本案中,牟如升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人寿财险东光公司主张其承保车辆的驾驶人牟如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抚
慰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平安财险衡水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人不存在因案涉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故一审判令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并无不妥。故此,车乔根、张
帅、张贞贞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599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丧葬费35817元、抢救费
223.8元、摩托车损失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交通费3000元,共计725980.8元。以
上损失应由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1111.9元、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内赔偿111111.9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503757元(725980.8元-111111.9元×2
),由人寿财险东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02254.2元(503757元×60%),平安财
险衡水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0751.4元(503757元×20%);尸检费1500元,
人寿财险东光公司负担900元,平安财险衡水公司负担300元。综上,人寿财险东光公司赔偿车乔根、张帅、
张贞贞414266.1元、平安财险衡水公司应赔偿车乔根、张帅、张贞贞212163.3元。一审未判令人
寿财险东光公司负担诉讼费,其主张不应其承担诉讼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人寿财险东光公司作为二审败诉方,应当对其败诉部分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人寿财险东光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平安财险衡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8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车乔根、张帅、
张贞贞各项损失共计414266.1元;
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车乔根、张帅
、张贞贞各项损失共计212163.3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车乔根、张帅、张贞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金鑫运输公司负担1698元,由车乔根、张贞贞、张帅负担196元。二审案件
受理费23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负担1978元,由被上诉人车乔根、
张帅、张贞贞负担7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认证文章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