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判决书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13 08:37:54 收藏数:560 评分:0.5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光德,男,1955年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富源县。
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连位、张磊,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光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江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光德及其辩护人杨连位、张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7日,苏六林、李琼娥将在陆良县活水
乡砂锅村梁某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一头黄牛,
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唐某。
2.2015年12月30日苏某林李某1娥将在陆良县芳华镇龙潭
章某雄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两头黄牛,
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唐某礼。
3.2016年1月3日,苏六林将在陆良县活水乡龙街子村李某2家盗窃
的价值人民币17000元的一头黄牛,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唐某。
4.2016年1月11日,苏六林、李琼娥将在陆良县活水乡龙家水塘村张某2家盗窃的
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一头黄牛,销赃给被告人段光德,后被告人段光德又销赃给刘某1。
5.2016年4月17日,苏六林将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杨旗田村李某3家盗窃的价值
人民币14000元的一头怀孕水牛,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张某1。赃物已追退失主。
6.2016年4月17日,苏某将在陆良县板桥镇段家村张某3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4000元
的一头水牛,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张某1。赃物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光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梁某、章某、李某2、
张某2、李某3、张某3的陈述,证人晏某、唐某、刘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
意见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光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介绍他人收购,情节
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赃物价值
无有效价格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估价机构作出价格认定,并无不当,故其辩护人提
出的赃物价格不应以鉴定价格认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与上游犯罪在事实上密
切关联,被告人段光德供述盗窃犯罪行为人属于如实供述的内容,只能认定为被告人到案
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故其辩护人提出的
被告人段光德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光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本案未退赃物予以追缴,退赔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认证文章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