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练习(毒品)
经审理查明一、原判认定2005年6月15日被告人刘孝奋向潘亚和购买毒品海洛因(未遂)的事实清楚,
但认定其准备购买的毒品海洛因数量应为50克。该宗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孝奋的供述,证实其与潘亚和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50克,潘的老板提出最少要100克,
其只答应要50克,之后潘在交易时被抓,没有交易成。
2、潘亚和的供述,证实阿祖与其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20克,其与上线阿六联系,
阿六称要就是100克,阿祖要求将100克分成两包各50克装,先给50克,其余50克等以后有人要再说。
其在与阿六交易时被抓获。每次交易阿祖给其每克5元的好处。
3、刘孝奋辨认潘亚和的笔录及照片,证实刘孝奋辨认同案犯的情况。
4、潘亚和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海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宗事实作出了判决,即刘孝奋向潘亚和购买毒品,潘亚和和谢荣章
交易时被抓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认定2005年9月被告人刘孝奋、王川友商定共同出资人民币8万元,
指使陈东(另案处理)到广西购买毒品海洛因350.6克,
陈东在9月5日从凭祥市返回南宁市的途中被广西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民警抓获的事实清楚,
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刘孝奋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梁克林的供述,证实2005年9月,刘孝奋打电话问他有没有货,他问阿青后阿青告诉他有一板货,
他就告诉刘孝奋。后刘孝奋跟陈东到了南宁,刘孝奋住在南宁,让他带陈东去凭祥找阿青要货,
到凭祥以后向阿青购买一板毒品,他本人在阿青家附近赌钱。
阿青给了1000元给他,陈东自己带毒品坐车回来。
下午5点多钟,刘孝奋告诉他陈东出事了,让他把手机卡丢掉,防止被抓。
其还供述向阿青购买毒品每板大约7.5一8万元,交易地点在阿青家。
3、王川友的供述,证实其与刘孝奋一起出资购买毒品,由刘孝奋找陈东到广西购买;
其出资3.3万元,刘孝奋出资4.7万元,
与刘孝奋商量按其出资数额将120克毒品算在其名下,得款归其所有。
4、陈东的供述,证实刘孝奋找其去广西购买毒品,把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其,
其到广西后梁克林带其到凭祥找到阿青,其在凭祥取出现金8万元向阿青购买一块毒品,
在乘车从凭祥返回南宁的途中被警方查获。5、陈东辨认刘孝奋的笔录及照片;
刘孝奋、梁克林、王川友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各被告人相互辨认的情况。
6、银行卡业务回单和金穗卡存取款记录,
证实2005年9月5日陈东在广西凭祥用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取出8万元现金的事实。
三、原判认定2005年9月被告人刘孝奋、王川友、黄招文共同出资,
通过梁克林向阿青分两次共购买海洛因700克回海口贩卖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孝奋的供述,证实2005年9月中旬,其和梁克林联系后准备进两板毒品。
其和王川友、黄招文共同出资11-12万元,由黄招文、王川友带现金去广西,通过梁克林介绍购买毒品。
因所带钱不够,先买了一板,由黄招文带回海口,将该毒品贩卖给澄迈的肥仔后,
又按梁克林提供帐号汇款4万余元,王川友拿到第二板毒品后乘车返回海口,
把毒品拿到金银州宾馆交给其进行分包,后卖给澄迈的德庆、阿存、九二等人。
2、梁克林的供述,证实其参与介绍该宗毒品交易的经过。刘孝奋与其联系购买毒品,
但认定其准备购买的毒品海洛因数量应为50克。该宗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孝奋的供述,证实其与潘亚和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50克,潘的老板提出最少要100克,
其只答应要50克,之后潘在交易时被抓,没有交易成。
2、潘亚和的供述,证实阿祖与其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20克,其与上线阿六联系,
阿六称要就是100克,阿祖要求将100克分成两包各50克装,先给50克,其余50克等以后有人要再说。
其在与阿六交易时被抓获。每次交易阿祖给其每克5元的好处。
3、刘孝奋辨认潘亚和的笔录及照片,证实刘孝奋辨认同案犯的情况。
4、潘亚和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海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宗事实作出了判决,即刘孝奋向潘亚和购买毒品,潘亚和和谢荣章
交易时被抓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认定2005年9月被告人刘孝奋、王川友商定共同出资人民币8万元,
指使陈东(另案处理)到广西购买毒品海洛因350.6克,
陈东在9月5日从凭祥市返回南宁市的途中被广西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民警抓获的事实清楚,
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刘孝奋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梁克林的供述,证实2005年9月,刘孝奋打电话问他有没有货,他问阿青后阿青告诉他有一板货,
他就告诉刘孝奋。后刘孝奋跟陈东到了南宁,刘孝奋住在南宁,让他带陈东去凭祥找阿青要货,
到凭祥以后向阿青购买一板毒品,他本人在阿青家附近赌钱。
阿青给了1000元给他,陈东自己带毒品坐车回来。
下午5点多钟,刘孝奋告诉他陈东出事了,让他把手机卡丢掉,防止被抓。
其还供述向阿青购买毒品每板大约7.5一8万元,交易地点在阿青家。
3、王川友的供述,证实其与刘孝奋一起出资购买毒品,由刘孝奋找陈东到广西购买;
其出资3.3万元,刘孝奋出资4.7万元,
与刘孝奋商量按其出资数额将120克毒品算在其名下,得款归其所有。
4、陈东的供述,证实刘孝奋找其去广西购买毒品,把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其,
其到广西后梁克林带其到凭祥找到阿青,其在凭祥取出现金8万元向阿青购买一块毒品,
在乘车从凭祥返回南宁的途中被警方查获。5、陈东辨认刘孝奋的笔录及照片;
刘孝奋、梁克林、王川友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各被告人相互辨认的情况。
6、银行卡业务回单和金穗卡存取款记录,
证实2005年9月5日陈东在广西凭祥用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取出8万元现金的事实。
三、原判认定2005年9月被告人刘孝奋、王川友、黄招文共同出资,
通过梁克林向阿青分两次共购买海洛因700克回海口贩卖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孝奋的供述,证实2005年9月中旬,其和梁克林联系后准备进两板毒品。
其和王川友、黄招文共同出资11-12万元,由黄招文、王川友带现金去广西,通过梁克林介绍购买毒品。
因所带钱不够,先买了一板,由黄招文带回海口,将该毒品贩卖给澄迈的肥仔后,
又按梁克林提供帐号汇款4万余元,王川友拿到第二板毒品后乘车返回海口,
把毒品拿到金银州宾馆交给其进行分包,后卖给澄迈的德庆、阿存、九二等人。
2、梁克林的供述,证实其参与介绍该宗毒品交易的经过。刘孝奋与其联系购买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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