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部分(刑事1)

贡献者:弹指云飞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6-09 12:35:56 收藏数:1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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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以泉检诉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沈惠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
张某在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北路“共享网络玩家”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孙某黑色“VIVO”牌
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2019年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广场附近的“共享网络玩家”店内,采用顺手牵羊
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白色“0PP0”牌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累犯、多次盗窃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
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
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
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酌定予
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起
至2019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发
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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