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

贡献者:游客131820292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5-26 09:26:00 收藏数:4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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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
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
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一、党员的义务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
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
范作用。
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
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
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
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
现象作斗争。
7.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
难和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二、党员的权利
1.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
不称职的干部。
  5.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
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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