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11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24 09:21:45 收藏数:620 评分:-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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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立松,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
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冀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许立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
)冀刑核2569667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9年
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
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遵守监规纪律,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对罪犯许立松提请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立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期间是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
罪。
本院认为,罪犯许立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许立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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