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12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24 08:23:57 收藏数:558 评分: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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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之超,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冀09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定被告人苏之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
2017)冀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并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
2019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
获得表扬三次;被严管集训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变。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对罪犯苏之超提请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之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期间是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苏之超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苏之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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