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8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20 14:07:36 收藏数:40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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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金城,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一被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增,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一被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凤荣,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
村362号。
再审申请人吴金城因与被申请人陈玉增及一被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凤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9)冀08民终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
审查终结。
吴金城申请再审称,1.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将大棚设施及材料中没有受到损坏的
也计算在内,单项评估价均高于损失发生地市场价格,大棚属于使用十多年的陈旧大棚,评估报告“按照全新重置
价格”作出结论,没有计算大棚折旧率,脱离实际远高于被申请人真实损失。评估公司不出庭质询,并明确表示撤
销该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废,一二审不能依据该作废的评估结论进行判决。2.一二审按存在质疑的评估报告判
决,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在大棚周围堆放大量秸秆等易燃物,没有必备灭火工具及器材,火灾事故发生后大部
分草莓苗尚未受到损害情况下,被申请人怠于抢救、转移这些秧苗放任损失扩大,该部分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
担,原判损失84870元依据不足,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经充分考虑再审申请人原抗辩理由,未认定大棚损失需全部更换的鉴定
评估值102070.83元。根据双方举证,参照该评估报告“部分更换评估值84870.07元,酌定该数
值为原审原告所受损失,该认定平衡了双方利益,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吴金城作为引发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原审没
有认定被申请人方的管理责任、没有认定被申请人未积极减损也应承担责任,无明显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
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吴金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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