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7

贡献者:Amy1234567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20 14:06:42 收藏数:312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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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辛志国,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沈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固安桑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渠沟村南。
法定代表人:尹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辛志国因与被申请人固安桑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桑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
审查终结。
辛志国申请再审称,根据《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饲料厂要严格按照配方生产。…
…饲料厂必须建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留样观察制度”。按照上述规章规定,每个饲料生产厂必须建立生产记录
备查。因上述证据保存于被申请人处,申请人无从获得,一审庭审中申请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被申请人出售给申
请人一年的饲料生产记录,而被申请人只提交了半年的生产记录,且被申请人的律师强调生产记录属于商业秘密范
畴,不能交申请人复制,故申请人只能在开庭期间短暂浏览,在短暂浏览时申请人看到上述记录中明确显示:酶制
剂(植酸酶、博盛康、木聚糖酶)、菌制剂被申请人采取了间断式添加的方式,蛋氨酸和蛋鸡多维采取了减量式添
加的方式。但一审判决中却对上述减量添加行为未予确认。因申请人仅是短暂浏览,无法全面计算出被申请人偷料
减料差价数额。二审判决中未对上述证据已证明的减料事实确认,故上述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准确不客观,判决结
果也就不当。应再审本案,对被申请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予以重新确认,对因违约造成的前期投入、预期利益损失
重新核定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再审申请人辛志国提交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逐项认定作出相应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辛志国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辛志国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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