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1
一、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接班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党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6、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成为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成为地方政府
规章。
另外,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
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3)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多的物质帮
助的权利。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接班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党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6、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成为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成为地方政府
规章。
另外,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
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3)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多的物质帮
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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