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30

贡献者:游客105190861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10-30 10:13:33 收藏数:95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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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问题。一般认为是本诉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但对什么是利害关系,有不同理解,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认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到影响。二是案件的判决和调解结果可能导致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三
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明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在后一个
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
直接或间接影响。四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因该当事人败诉,他可能承
担民事责任。五是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实现,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有牵连关系。上述
观点均有可取之处,但尚有一些不足。第一、二种观点表述过于简单,忽视了法律关系内在的牵连的剖析,难
免有些笼统和模糊,第三种观点解释过宽,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滥定第三人现象,第四、五种观点大同小异
,在界定第三人范围方面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将法律上利害关系仅仅界定为当事人一方败诉,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就承担义务,则值得商榷。应该从四个方面理解。第一、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质是两个法
律关系之间有内在牵连关系。法律上的内在牵连性是指两个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具有内在的牵连
关系。第二、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对于认定标准,可
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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