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庭审笔录

贡献者:077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9-26 11:17:22 收藏数:8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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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开庭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广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蓝某,男,1911年1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未到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布某军,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11年1月1日生,住广西乔善乡。(未到庭)
被告何某红,女,1911年1月1日生,住广西庆远镇。(未到庭)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三中路。
负责人黄某添,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某芳,该公司员工。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陈某嘉,该公司员工。
审:被告吴某、何某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决定缺席审理,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蓝某诉
被告吴某、何某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略)。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本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有无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共计46427.62元,
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前述项目共计35705.62元;
二、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吴某、
何某红承担连带责任。宣读民事起诉状(略)(诉状倒数第二行“25天”变更为“9天”)。
审: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诉请进行答辩。
被代:1、事故驾驶员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赔付后享有追偿权;
2、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赔付原告23918.6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已满额赔付;
3、对原告本次起诉的误工费,主张过高,待质证后详细说明。
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承担?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56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
误工费23360.4元及后续治疗费10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和补充?
原代:无异议,没有补充。
被代:无异议,没有补充。
审: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代:第一组是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责任人和责任承担。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三性无异议,但吴某没有驾驶证,认定书上吴某的驾驶证号是他的身份证号,吴某属无证驾驶。
审:继续举证。
原代:第二组证据是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入住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
审:被告质证。
被代:无异议
审:继续举证。
原代:第三组证据是广西柳州贰运白沙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
广西柳州贰运白沙医院汇总表及收费票据,
证明原告事后入住广西柳州贰运白沙医院,住院治疗支出的治疗费用。
审:被告质证。
被代:无异议
审:继续举证。
原代:第四组证据是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及工伤查询单、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课件,证明
原告主体资格及被告保险公司变更为宜州支公司。
审:被告质证。
被代:无异议。
审:继续举证。
原代:第五组证据是河池市门诊收费收据及广西科学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柳州矿建医院、广西柳州贰运白沙医院的
相关疾病和病历证明,证明原告第一次住院出院后所发生的医疗和门诊费用及原告第二次住院的误工期间。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医疗发票无异议,对柳州矿建医院疾病证明书(位数:2009)无异议,对广西柳州
贰运白沙医院(位数:3949)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该疾病证明书没有医疗和门诊发票,
也没有病历本,不能证明复查情况发生,对柳州矿建医院疾病证明书(位数:2266)有异议,
因为该疾病证明书没有医疗和门诊发票,也没有病历本,不能证明复查情况发生,
对柳州矿建医院疾病证明书(位数:2276)无异议。
审:继续举证。
原代:举证完毕。
审:现在由被告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被代:第一组证据为事故认定书,证明驾驶员吴某无证驾驶。
审:原告质证。
原代:无异议。
审:继续举证。
被代:第二组证据为赔款计算书,证明我公司前期已赔付原告的数额和项目。
审:原告质证。
原代:无异议。
审:继续举证。
被代:第三组证据为支付凭证,证明我公司已将赔款支付到原告账户。
审:原告质证。
原代:无异议。
审:继续举证。
被代:举证完毕。
审:我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告何某红所做的询问笔录,并由被告吴某住所地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
现在各方对该笔录和证明发表意见。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现对本案有关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实。
审: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是否给予过赔偿?
原代:被告吴某赔偿过12000元,其交给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
审:他交钱后原告是否出具过收条给吴某?
原代:没有,但其拿走了医疗费的相应发票。
审:吴某除了支付12000元的医疗费外,是否还支付有其他费用?
原代:没有,但大地保险公司按照其提交的证据二支付过。
审:原告,你对保险公司赔付的项目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你们请求的医疗费是否保险在吴某已支付的医疗费里?
原代:不包括。
审:现在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包括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生的?
原代:不包括。
审:何某红在你公司投保对吗?
被代:是的,她只投保了交强险。
审:因为你们对原告的误工费主张有异议,你方的主张是
多少?
被代:我想知道原告如何计算该笔误工费?
原代:原告第二次住院15天,医院要求全休10个月,按
2015年的标准每天74.16元,最后得出我方主张的医疗费。
审:第二次的10个月你是如何计算天数的?
原代:按照300天计算,总误工天数为315天。
被代:我们对天数有异议,原告住院15天,全休一个月,但我方对原告的相关证明真实性有异议,
所以对全休300天不认可,且原告的伤情不影响其轻便行动,
所以我认为原告计算300天过长。我方主张原告误工费应按住院15天加上全休两个月共计75天计算。
审: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的那些证据,你方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
原代:原告对3949病历有异议,该证据因为原告本身第二次住院就在白沙医院,
后转至矿建医院,所以只有一本病历证明,且上面有医院建议的全休日期。
审:原告身上的固定物是否已取出?
原代:没有。
审:你方对后续治疗费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原代:由于原告伤情尚未固定,所以鉴定机构不予鉴定,所以医生给予了相关的后续治疗费用的预计。
审:被告,你方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是什么?
被代:我方已赔完了医疗费的项目,后续治疗费应待原告实际发生后再行确认,
另外,我方希望对原告的误工天数时间进行鉴定。
审:这个要询问技术鉴定室的意见。
被代:同意。
原代:同意。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要向对方发问?
原代:没有。但我方变更的诉讼请求没有变更后续治疗费,现在我方继续请求后续治疗费。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发言。
原代:本案事实清楚,按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被告吴某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原告的赔偿,
即使保险公司称吴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之后向相关当事人追偿,同时被告何某红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本案中,被告吴某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何某红是将车辆抵押给其的人,
其在出借过程中有经济利益,因此何某红具有过错,
何某红应对原告超过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与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我方诉请的医疗费和误工费都有相应票据和疾病证明书、病历佐证,
这是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各被告应赔偿,
本次起诉的所有项目不包括各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所支付的费用,属独立诉请,希望法院支持。
审:现在由被告发言。
被代:意见和答辩意见一致。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了。
被代:没有了。
审: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由于被告吴某、何某红没有到庭无法调解,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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