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

贡献者:ls64457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3-02 19:34:14 收藏数:3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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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上市委会议
第一节审议会议
第十七条上市委以召开审议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审议会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
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
第十八条本所根据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进度,安排上市委审议会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第十九条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会议召开前,
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抽选参会委员。抽选的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委员补足。
第二十条上市委秘书处于审议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材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给拟参会委员。
(一)会议时间、地点、拟审议发行人名单等;
(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以及回复;
(四)本所认为需要提交上市委审议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所于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公布审议会议的时间、拟参会委员名单、
审议会议涉及的发行人名单等,同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审议会议无法按照原定安排召开的,
本所可以取消会议或者另行安排,并在本所网站公布。本所将及时通知上市委委员、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某项发行上市申请
无法在该次会议审议的,本所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上市委委员、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第二十二条上市委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确认出席会议的,应当签署《声明与承诺函》,
并于会议召开前提交上市委秘书处。委员因回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将《回避或缺席申请》提交上市委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拟参会委员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四个工作日前,将拟提问询问题提交上市委秘书处。
上市委秘书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问询问题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拟参会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
或者潜在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委员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
向本所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委员回避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本所收到拟参会委员《回避或缺席申请》或者发行人、保荐人、其他相关单位
和个人要求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的,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本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上市委委员、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
内向本所提交有关回避申请,但上市委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相关委员回避。
因回避或者缺席导致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本所将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并及时公告;
难以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的,本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
第二十六条审议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不得私自与本次审议事项相关的发行人、
保荐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发行人、保荐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的专业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上市委委员审议。
第二十七条审议会议召开时,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确认应当参会的委员全部到场后,
宣读会议纪律、注意事项和拟审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就提交审议的审核报告和初步审核意见向上市委进行汇报。
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汇报完毕后,参会委员应当根据《委员工作底稿》,就审核报告的内容
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审核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审议会议过程中,参会委员可以在拟提出问询问题的范围内,
向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询问并要求其回答。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议意见。审议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形成会议纪要,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本所于审议会议结束当日,在本所网站公布审议意见及问询问题。
第三十二条参会委员应当于审议会议结束时当场向上市委秘书处提交《委员工作底稿》,
列明关注的主要问题、对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委员工作底稿》
的内容不得与其在审议会议上的审议情况不一致。
第三十三条审议意见为同意发行上市的,本所结合审议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第三十四条审议意见为同意发行上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或者要求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的,由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通知保荐人组织落实。发行人
补充披露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后,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将有关落实
情况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本所结合审议意见,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第三十五条审议意见为不同意发行上市的,本所结合审议意见,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审议会议召开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
并在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召开审议会议。上市委审议会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
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
经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后,可以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
第二节复审会议、咨询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对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上市委召开会议进行复审。
复审会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
上市委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向上市委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收到本所相关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复审申请书;
(二)保荐人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所收到复审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复审会议。参加复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及组成、
回避情形、会议程序、会议记录等参照审议会议相关规定执行。本所审核不通过并作出终止发行上市
审核的决定后,发行人提出异议进行复审的,参加上市委员会原审议会议的委员,
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复审会议可与审议会议一并召开。
第四十条上市委秘书处应当于复审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将发行人的复审申请、
本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
形式发送给参会委员,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第四十一条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本所作出予以受理或重新审核的决定;
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本所维持原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本所于会议结束当日,在本所网站公布复审结果。
第四十二条本所不定期召开上市委咨询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
提交咨询的下列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一)发行上市审核中具有共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中需要修订增补的内容;
(三)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发行上市审核相关问题;
(四)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上市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上市委当年工作总结;
(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全体会议应当由上市委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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