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贡献者:ZHENGMIAO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5-05-14 18:59:40 收藏数:1246 评分: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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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朝民初字第1554 8号
原告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某区某路某室。
法定代表人乌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芝,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 1059 2307。
被告夏某,男,1 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业务
部门主管,住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被告夏某(以下简称被告)曾与原告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
生劳动争议。2011年1 1月17日,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2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00822号裁决
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对该裁决不服,
诉至本院,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不支付2011年1月至7月克扣工
资5775元;3、不支付2011年8月至10月拖欠工资175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4375元;
4、不支付2011年2月至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5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
具体支付事项及金额达成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阎晓蓉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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