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书

贡献者:ZHENGMIAO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5-05-14 19:36:33 收藏数:1673 评分:0.4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原告程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桐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正军,被告网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照、梁
勋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3月,被告招聘原告为桐柏县电信局职工,原告的具体职责为装机维护员,负责回龙乡的
装机和维护工作,由于农户需求旺盛,原告每月工资平均1500元,多的时候每月超过5000元。原告在自己
的工作岗位上
已连续工作10年,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2007年1月,被
告才与
原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招聘协议书》,并收取原告保证金2000元(至今未还)。之后直到现在被告未
再和
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桐柏县电信局分立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桐柏县分公司和中国移动桐柏营
业部两个单位,2008年10月桐柏县网通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合并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
司桐
柏县分公司。在分分合合的过程中,原告一直在公司辛辛苦苦的工作,至今已达十年之久,在这期间,原告以
单位为家,十几年如一日,没有调休,节假日照常上班,多次被告公司表彰并颁发奖状。被告既不愿与原告签
订劳动合同,又不让原告享受职工同等待遇,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
决被告立即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职工同等待遇。2、从1999年3月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按
照被告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双倍向原告支付工资。3、从1999年开始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各项费用。4、依
法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和节假日工资。5、退还原告交纳的2000元保证金。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如下:1、押金条、医疗保险手册。2、工作证、身份证。3、资格(荣誉)证书。4、
客户帐单(证明节假日加班)5、网通公司招聘协议书(2007.1.21)。
被告的质证意见:1、对身份证、保证金无异议;2、对资格证书有异议,不是桐柏分公司颁发的,与本案无关。
3、名片系自己印制的,无意义。4、对客户帐单系客户预约装机的交费单,不代表原告当时就给人家装机,
条据的打印时间,不能证明原告加班。当天打条不代表当天(交费)干活。5、原告提供的票大部分没有公章。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由原告举证;2、2007年原告与被告签的三年合同到期后,原告自
动离开,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3、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网通公司招聘原告程磊为装机维护员,双方未没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1月21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秋,原告因病请假,离开被告单位,之后
没有在被告单位工作。2004年9月10日,原告向桐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以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作出桐劳人仲不字(2014)9号仲裁通知书,原告不服于
2014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享受职工同等待遇。2、从1999年3月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按照被告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双倍向原告支付工资。3、从1999年开始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各项费用。4、要求给原告支付
加班费和节假日工资。5、退还原告交纳的2000元保证金。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经查,原告自1999年3月至2007
年1月在被告单位工作,不满十年,但2007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至2010年1月20日双方的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原告要求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
告支付1999年3月到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月21日)之日的双倍工资,因支付双倍工资
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被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法不
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的该项主张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
时效,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1999年开始为原告交纳
社会保险各项费用。该项主张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
支付加班费和节假日双倍工资,因原告自2009年即离开被告单位,2014年10月起诉,已超
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退还2000元保证押金,本
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桐柏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程
磊押金2000元。
二、驳回原告程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永林
审 判 员  王保山
人民陪审员  彭幼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丰允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