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贡献者:游客7253830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2 20:32:45 收藏数:24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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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奎当庭供述与证人苗某当庭证言,
均证实2007年春节前后苗某为了吊笼和小堆车等技术问题
向刘兴奎请教,之后刘兴奎制作了吊笼的图纸,并指导苗
某制作了吊笼,因此应认定2007年春节前苗某送给刘兴奎
的5000元是为了感谢刘兴奎对其提供的技术帮助,与被告
人刘兴奎的职务行为无关,因此该起指控不构成受贿罪,
对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其他
指控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苗某为了在
海二生产管理区和埕岛西项目部承揽业务而给刘兴奎送购
物卡,被告人刘兴奎对此明知且收受,视为承诺为他人谋
取利益,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被告人及辩护
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确认,2005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刘兴奎在担
任海洋采油厂海二生产管理区经理及海外工程管理中心埕
岛西项目补充开发方案中方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
五次收受江苏省淮安元吉船舶设备公司东营办事处负责人
苗某向其行贿的银座购物卡共计15000元,为其在产品销
售方面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分述如下:2005年春节、中秋
节,分别收受苗某2000元银座购物卡各一张;2006年春节、
中秋节,分别收受苗某3000元银座购物卡各一张;2008年
春节,收受苗某5000元银座购物卡一张。
3、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兴奎在担任埕
岛西项目补充开发方案中方经理、埕岛西项目联合作业组
总经理、埕岛西项目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三
次收受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贸易部
副经理谢某向其行贿的购物卡共计1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具体情况分述如下:2010年春节前,收受谢克明3000元银
座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收受谢克明5000元银座购物卡;
2012年春节前,收受谢克明6000元振华购物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谢某(胜利油田孚瑞特公司国际贸易部副经理、中
共党员)2014年9月23日、2015年5月6日证言,证实2009年
下半年,埕岛西项目部准备从国内采购一批生产用石油套管,
而当时刘兴奎作为埕岛西项目部的中方代表,在很多事项上
代表中方进行决策,在资格认证及产品考察过程中,他多次
找刘兴奎寻求帮助。刘兴奎也给孚瑞特公司提供了较大的帮
助,孚瑞特公司最终顺利地获得了埕岛西项目部石油套管的
采购合同,每年的业务量在500万元左右。为了感谢刘兴奎对
他们公司提供的帮助,并希望刘兴奎能够继续照顾他们公司的
业务,他代表孚瑞特公司在2010年、2011年春节前分别送给
刘兴奎价值3000元、5000元的银座商城购物卡,2012春节前送
给刘兴奎价值6000元的振华商厦购物卡。同时证实刘兴奎为他
们公司获得埕岛西项目部承揽业务的资格认证进行了指导,该
行为与刘兴奎的职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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