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持有毒品罪

贡献者:体迅飞凫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8-15 09:36:05 收藏数:62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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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男 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1999年7月因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0年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 2005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
教养三年2010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1年8月2日
刑满释放 2015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 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3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79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王某 被告人
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6日13时许南京市公安局
秦淮分局民警根据线索 在本市秦淮区某街道一号门口抓获被告人杨某 后从被告人杨某裤子右侧口袋及
上衣口袋内分别查获白色晶体状物一袋 白色粉末状物四份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
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1.926克 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白色粉末共计净重1.056克接检出毒品海洛
因成分 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后 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搜查证
搜查笔录 检查笔录 扣押决定书 扣押清单 毒品收缴专用收据 物证照片 物证鉴定书 物证检验报告书
前科列计材料 抓获经过 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明知甲基苯丙胺
海洛因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 依法应予惩处 南京市秦淮区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应予支持 被告人
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之罪系累犯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 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 惩罚毒品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及至2015年3月16日起
至2018年6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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