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11

贡献者:游客5864590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11-10 10:48:56 收藏数:1082 评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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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江苏省某某市人。现在吉林省某某监狱服刑,
吉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
吉中刑一初字第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1日
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吉刑终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和量刑予以核准
交付执行,2012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
将执行机关吉林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
2014年11月5日,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
2014年11月17日,
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民考核后认为
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
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于2010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
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
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2011年5月,2012年3月、2014年4月三次收到监狱表扬
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
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
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
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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