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2

贡献者:山果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8-14 19:56:43 收藏数:588 评分: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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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回权
1出资的收回
(1)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而不仅是已缴纳的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
出资人以其违反的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收回
(1)管理人应当向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其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的绩效奖金。
在对绩效奖金追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也应予以追缴。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非正常领取的工资后,
其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六、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
1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
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破产撤销),
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可以破产撤销)。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撤销)。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撤销)。
七、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
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八、破产抵销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九、权利人的取回权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
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能否取回原物?
(1)除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
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
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
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违法转让
(1)能否取回代偿物?
如果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
第三人尚未支付对价,或者对价虽已支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对价。
(2)不能取回如何追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十、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除职工劳动债权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
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5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
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十一、涉及保证时的债权申报
1主债务人破产
(1)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
债权人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申报债权),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2保证人破产
(1)人民法院受理一般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为保障交易公平,实现保证权利设置之本意)
应取消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有权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
再确定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
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2)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债务已到期时,
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申报债权。
3连带债务人数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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