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贡献者:游客2301984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8-05 09:44:01 收藏数:86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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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峰,场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宽,男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1区17楼。
委托代理人刘卓玲,女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副场长,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被告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侯福禄,社长。
委托代理人史作军,男汉族,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委员,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委托代理人季建华,男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干部,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政府机关宿舍。
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被告昌平区东小口
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文英,被告中滩第二农场的委托代理人于海宽、刘卓玲,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史作军、季建华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都公司诉称:2001年9月25日,夏都公司与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合作合同,
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以土地投资,夏都公司负责其他全部投资,合作经营天通苑西区32.
4亩土地。夏都公司投资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委托有丰富经验、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做了大量前
期技术服务工作,中滩第二农场、中滩村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出具土地方应出具的规划、
转制等手续,并于2002年4月12日,以低于与夏都公司的合同很多的价格,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了合作
合同,给夏都公司造成损失。两被告违约兼合同诈骗。夏都公司有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的全部经营权,夏
都公司与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协公司)的合同是经两被告授权的,是合法有效
的。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夏都公司经济损失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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