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贡献者:游客1418026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6 12:08:27 收藏数:214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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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本市十里办事处中懋和府9栋2单元门
前,为劳务纠纷与工友熊某丙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甲将
熊某丙打倒在地,致熊某丙和右肩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熊某丙右肩关节脱位,其身体
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与熊某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熊某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共计12000元,熊某丙出具谅解书对熊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熊某甲户籍证明、刑事和
解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熊某丙和陈述、证人
韩某、付某、熊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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