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贡献者:小赖166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6-04 08:58:32 收藏数:368 评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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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
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
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
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审判责任范围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
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
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
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
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
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
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
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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