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结2—1

贡献者:Lawyer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24 18:43:24 收藏数:425 评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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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不同之处,是包容评价关系。故意——高位阶,——间接故意——过失——低位阶(过失要
求造成实害结果)
各种罪过的区分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实害结果:
有,赞成——直接故意,弃权——间接故意,反对——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反对——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没有,应当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因此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采取了避免措施。
混淆之处,把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一看,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看,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已经预见,一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有无,判断、思考、权衡利弊。二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采区避免措施。
*****事实认识错误
层层剥离,
1,是否属于危害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讨论,因其是主观要件。如甲在荒芜人烟的沙漠打稻草人,误以为是真
人。——客观要有危害行为。
2,是否主观具有故意,事实认识错误,阻断故意,属于过失或过意外事件。如,甲打猎,以为是兔子,其实是小
孩,甲射杀,甲主观没有杀人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主观要有犯罪
故意。
3,不同犯罪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抽象),同一犯罪构成认识错误(具体) 区分,主要看侵犯是否是同种类法益
客体。如甲开枪杀乙没有瞄准打到了贵重花瓶,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客观实际发生的事实(打碎花瓶)
不统一。属于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法益种类是否相
*****4,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认识错误(3大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传统区分,主观错误——对象错误,如甲想杀乙开枪射击,把路人丙杀死。甲的错误是主观原因导致的因此是对象
错误。客观错误——打击错误仅对同一犯罪现场案件有效,而不能有效区分,隔离犯(如邮寄杀人),教唆犯的场
合(不在场的教唆犯)。
对认识错误的判断:第一,认识错误的本质是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事实不一致,如果一致则不存在认识错误。第二
,重点不在于对欲害对象持何种心理,而在于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总结3类案件:
(1)对象错误,主要看行为人对受害人法益侵害主观上是否具有直接故意,同时对受害人身份有认识错误。如寄
毒酒,甲误认为211住的是乙实际住的是丙,结果致丙死亡。甲属于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没有争议定,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受害人主观上法益侵害持间接故意,对其身份没有认识错误。如,寄毒酒,甲得知乙与
妻子丙同住211,丙喝甲寄毒酒身亡,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打击错误。
(3)打击错误,行为人对受害人,法益侵害,持过失心态,对身份没有认识错误。寄毒酒,甲寄毒酒到211事
,快递把酒送到217,造成217内丙死亡。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甲属于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追求实事求是,行为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
法定符合说,追求法益保护,认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一罪。
总结,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例1,猪队友帮倒忙。(犯罪人场合)甲乙共同向丙射击,甲没有射到丙将乙射杀,事后查明如果甲没有射杀乙,
乙一定能将丙杀死。
打击错误是三角关系,犯罪人(甲),欲害对象(丙),实害对象(乙);甲朝丙开枪不慎打死乙。这是打击错误
,甲对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既遂。
偶然防卫是两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甲打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
属于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甲的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虽然没有防卫认识),但是制造了一个好结果。成立正当
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甲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不具备防卫认识,不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不成立正
当防卫。但是甲客观上制造了一个好结果,也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2防卫人场合。甲乙合谋杀丙,甲开枪射击,乙暗中埋伏,丙为了防止甲杀自己,开枪打甲,没有打中甲,却
打死了暗中埋伏的乙。
打击错误:丙本想开枪,打甲却打死了乙, 丙对乙死亡持过失心理,属于打击错误。丙对甲成立正当防卫。法定
符合说认为,并对甲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丙对乙属于故意杀人既遂,具有符合说认为,丙对甲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丙对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这只是初步判断。
偶然防卫:丙开枪本想射杀甲,却打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主观上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属于偶然防
卫,结果无价值论,丙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认为丙成立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丙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不具备防卫认识,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乙制造了好结果,也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终上所述,丙对甲成立正当防卫,没有争议。丙对乙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乙不具备
防卫认识,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乙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也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4)因果关系错误
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区分标准,先找客观要件有无因果关系,有既遂,无未遂。如甲把乙推入井中,想淹死乙
,事实上井里没有水,摔死乙。客观上乙的死亡与甲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样态,不
影响行为人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②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的故意)前一行为——故意行为,后一行为——毁尸灭迹。焦点问题在于对死亡结果的发
生,归结于于哪个行为,是叠加关系还是阻断关系。如死亡结果直接是后行为造成的则属于阻断关系
例1:如甲想勒死乙,致乙昏迷,误认为乙死亡,将乙碎尸。后行为直接造成乙的死亡是阻断关系。前行为成立故
意杀人未遂,后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例2:甲想勒死乙,乙昏迷,误认为乙死亡,将乙扔进雪沟里,乙冻死,前行为与后行为属于叠加关系,二行为对
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前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对死亡结果只能评价一次。
故意杀人罪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
例3:甲想勒死乙致乙昏迷,将乙丢入河中淹死,甲前一行为(重伤),后一行为(死亡)之间的关系。多数观点
认为属于叠加关系。甲的前后行为对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少数观点认为属于阻断关系。
③结果的提前实现。行为模式与结果的推迟发生相反。前一行为(计划杀人的行为)后一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
为)问题的焦点在于,前一行为是否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如果属于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不属于行为人
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未遂想象竞合。
判断是否着手,第一判断是否有着手行为,即是否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第二判断是否有着手故意,主流观点认为,认识到着手行为本身即具有着手故意。不需要对实害结果有认识。少数
观点认为,是否有着手故意,不仅包括着手行为还包括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
如,甲掐死乙,见乙昏迷,想将其抛入河中淹死,结果乙半路中,乙已经死亡,甲并不知情,以为乙是淹死。
观点展示。第一种,甲具有着手的故意,因为甲对着手行为有认识(掐脖子),甲已经着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
罪既遂。
第二种,少数观点,甲没有着手故意,因为甲没有认识到掐脖子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尚未着手,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1)处理方法,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
(2)包容评价思维。甲在火车站盗窃一个包,以为是普通财物,实际上是枪支,此时,枪支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
财物。甲主观上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故不能评价为盗窃枪支罪。
在侮辱尸体和强奸中,因为无关生命法益(关系到名誉,精神等)
故活人(A+B,B是一口气)尸体是A
活人可以包容评价为尸体。
在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中,因为关系到生命法益,活人不能评价为尸体。
第九讲 主观阻却事由——可谴责性
先判断事实认识错误,在判断法律认识错误。
1.责任年龄。相对责任年龄,年满14未满16周岁。
8种重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贩毒、投毒(危险物质)爆炸、重伤(故意重伤、致人死亡)8种犯罪行为
,不仅限于8种罪名。包括法律拟制来的5个杀人、3个事后刑法269条转化抢劫。不包括,15周岁事后转化
抢劫,对此不负抢劫罪责任。如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则负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责任。
不包括这8种罪的帮助犯,包括、实行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以主犯论处的教唆犯、这是一种缩小解释。
常考如绑架+杀人,一个负刑责的行为,一个不负刑责的行为。15周岁的甲绑架并撕票,运输毒品、贩卖毒品,
贩卖妇女并强奸等
2、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生理性醉酒)如朋友之间喝酒。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病理性醉酒,不负刑责。如酒精性中毒出现幻觉
。我国对于吸毒的人没有认定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应当负刑责。
对于第一次吸毒的人,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会产生幻觉而利用这种行为犯罪,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
又聋又哑、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其子原则)
(1)——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如咖啡店老板想杀乙将毒酒交给店员保存,并告知真相,要求店员在乙下才
来临时,将毒酒交给自己,后来老板忘记此事,店员认将毒酒交给老板只顾客乙死亡,老板当时有杀人行为,没有
杀人故意,后来有杀人行为却没有杀人故意,老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隔离犯场合,甲实施行为时未达责任年龄,危害结果发生时达到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结果发生时有阻止结
果发生的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甲安装炸弹时只有13周岁,次日爆炸时14周岁,甲对安装的炸
弹具有拆除义务,甲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3)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只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如,①甲重伤乙后精神病发作,又砍乙一刀致乙死亡。重伤制造的危险流没有被阻断,属于多因一果,前面一刀与
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②甲欲杀乙,砍伤乙手指后,精神病发作,由于甲精神病发作时的行
为不具有致命危险,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③甲欲杀乙,砍杀乙后,抢劫乙的财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原因自由行为。
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如,甲明
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历史,仍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致人自己无责任能力,后伤害了乙,主流观点认为这是行为与
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应当负故意杀人责任。理由是,甲在实施原因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行为时)
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甲支配了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
如甲欲强奸乙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实施了抢劫行为,甲成立强奸罪犯罪预备,不构成抢劫罪,如甲一
开始想抢劫,则成立抢劫罪。
再如,甲欲抢劫乙,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强奸了丙,甲构成抢劫罪。
法律认识错误
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体系上在主观要件的故意犯罪里面,主要根据犯罪故意的定义去判断,主要是主客观不一致,明
知自己的行为,制造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否制造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不知者不为罪
,不知事实。
法律认识错误——体系上在主观阻却事由里面,(自己制造的危害事实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禁止性)原则上不知法(
刑法)者不免责,但是如果连知道的可能性都没有的话,没办谴责你,比如法院权威解释。非法经营罪,工商局答
复,不具违法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天津玩具枪摊案,老大妈对玩具枪属于枪子存在认识错误,老大妈没有犯非法持有枪子的故意,属
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内蒙古王立军贩卖玉米案,王立军对贩卖玉米违反行政法(办证)没有认识错误,对违反刑法有认
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者不免责
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如证据类犯罪,行为人犯此类罪,不具期待可能性。重婚罪中流浪无价可归妇女
,如舍祥林案的老婆(有点弱智),归来之前在山东嫁人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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