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贡献者:游客4188670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9-22 13:30:05 收藏数:30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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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因贵于2011年6月30日向我委申请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请求仲裁。经审查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我委遂于2011年7月6日受理此案。
此案受理后,我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1年8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军,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巩学兵、曹国峰均到庭参加庭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张因贵于2009年10月15日到北京城建二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天擎项目部从事架子工工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上班的工资标准为
3000元/月。 2009年10月16日下午4点20左右,张因贵在工地7楼改架子,由于脚踏滑,
未系安全带,从墙外面架子上摔到地面。工地人员拨打120将其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经诊治,张因贵左腿骨折作内固定,全部打上钢板、钢钉,脾脏作修复手术,颈椎神经受损,
作固定,右手活动功能受限。经过住院治疗,于2009年12月5日出院,出院后仍需要进行休养和后续治疗。
2011年3月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治疗,
住院时间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25日。
申请人于2010年1月28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于2010年4月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1年6月21日
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认定为捌级伤残。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6716.96元、护理费417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7元、
捌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8337元,
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153636.92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职留薪期工资(9个月):27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差旅费: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鉴定费人民币:600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至解除劳动关系最低生活保障:345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事情概览
1、我单位施工的天擎花园T7、T11、T12楼工程,据与张因平协商,
达成物料提升机及防护架安装协议。
2、张因贵属于张因平班组工人,于2009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
次日即2009年10月16日违章作业而摔伤。
二、详细情况说明
1、我单位施工的天擎花园T7、T11、T12楼工程,据与张因平协商,
达成物料提升机及防护架安装协议。
2、除安装协议外我单位还向张因平班组下发技术交底与安装交底。
3、张因贵于2009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次日即2009年10月16日违章作业而摔伤。
摔伤经过如下:
(1)2009年10月16日上午9点左右,我单位管理人员曹国峰到施工现场巡查,
发现张因平班组工人张因贵上架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我单位管理人员曹国峰随即喊来
张因平班组组长吴双全与当事人张因贵,当场给予安全教育,教育后责令张因平班组长
吴双全到项目部领取安全带,吴双全随即派张因贵到项目部领取安全带,并在项目部管理人员
曹国峰的监督下系挂安全带后上架作业,未料当事人张因贵下午作业仍不系安全带,
因违章作业导致从外架摔落。
(2)当事人张因贵从外架摔落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下午4点左右,事发时项目部管理人员
曹国峰正在事发楼栋测量放线,闻讯后立即启动施工现场安全预案,
拨打120急救,将当事人张因贵送往就近的郑州医院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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