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贡献者:游客152101831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1-08-09 18:39:19 收藏数:31 评分:3.5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申请执行人:费伟康,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智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费伟康与被执行人上海智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
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20)沪0107执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
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工资人民币625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
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
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有在先额度冻结,金额为人民币
三十余万元,目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执行中,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
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执行中,经本院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价
证券、在沪房地产、在沪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
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执行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执行中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有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执行反馈材料、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认证文章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